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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办法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沪科合[2001]第024号
【发布日期】:2001.12.01
【实施日期】:2001.12.01
  • 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录,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补贴。
  •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登记费用是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和本地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最高补贴费用以80O元为限。
  • 第四条本市公民或法人申请登记费用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和证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或本市代理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据;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本市的户籍证明;

    5.本市法人单位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 第五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和证书费资助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
  • 第六条本市公民或法人可通过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单位办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
  •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和证书费资助的资金由上海市科委专款拨付。
  • 第八条上海尔科委、上海市版权局指定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为资助经费的结算机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单位每半年向结算机构结算一次。(结算机构联系电话64832747,地址:钦州路168号7O6室)
  •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凡持有2001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均可申请资助。
  • 第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