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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4

【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陕司通[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依法治市(区)办公室: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7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普法办〔20072号)以及陕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陕整规字〔20078号)精神,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7420-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集中组织配合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广泛开展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宣传重点

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

(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四、时间安排和主要形式

宣传周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419日前)。主要进行前期宣传和组织筹备。

(二)实施阶段(2007420-426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治理部门要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各种宣传活动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围绕今年的宣传重点,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活动可采取以下主要形式: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专场法制讲座、法制报告;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现场咨询活动;结合今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送法活动,发放《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宣传资料;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专题宣传。

(三)总结阶段(2007427-4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收到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紧扣主题,抓好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机关、城市社区、大中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村镇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活动,使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要制定确实可行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要主动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地要围绕宣传活动主题,注意收集和保留活动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资料,认真做好宣传活动总结,于430日前将活动的简要情况、有关建议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联系电话:029-87293972

传  真:029-87293224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