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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长沙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长知发[2010]29号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11.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商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商品经营行为,推进长沙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规范所称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 第三条工作原则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经营单位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职责长沙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商业零售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各种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
    (二)对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利用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向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
    (四)依法及时处理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五)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
  • 第五条经营单位职责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工作制度,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专(兼)职机构和人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采购与销售行为,并对出售商品承担责任。
  • 第六条合同约定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商或承租商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包括:
    (一)不采购、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假冒专利的产品;
    (二)不采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不采购、销售盗版的书籍、软件和音像制品;
    (四)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五)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解决方式。
  • 第七条经营单位责任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销售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应当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八条动态监控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动态监控,预防侵权风险,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和发生违法行为的商品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
  • 第九条投诉公示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部门和联系电话。
  • 第十条投诉程序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接收侵权投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涉嫌侵权的商品名称、本人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的证据及事实。
  • 第十一条补正程序投诉人没有按照第十条提交材料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 第十三条政府指导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困难的,可以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咨询与申请指导;确实无法解决的纠纷,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举报,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接受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十五条恶意投诉处理因投诉人恶意投诉给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可以依法要求恶意投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执法配合大中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接受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监督和检查。
  •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