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意义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机制,将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纳入审批内容,是保障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大经济活动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举措。建立知识产权特别审议机制,对于我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环境,防止重大经济活动中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机制
本通知所称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活动。
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是要求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时要注重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凡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将知识产权评价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论证。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论证核实,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定,出具论证意见。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所涉项目(或者技术)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
2.所涉项目(或者技术)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和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
3.预期获得知识产权的目标;
4.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5.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三、加强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议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评价报告的内容负责,弄虚作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审议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套政策、机制的建立完善,加强舆论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执行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我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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