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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七章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4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国家版权局对原《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15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uwei@gapp.gov.cn。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 第三条出质的著作权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
  • 第四条出质著作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质权登记申请。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下称“申请人”)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出质的著作权为多个权利人共同享有的,出质人可选定代表申请登记。

  • 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二章登记申请
  • 第六条办理质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三)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著作权为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享有的,提交共有人书面协议;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著作权进行过评估,质权人要求评估,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还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质权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发证
  • 第八条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制作登记证的日期为登记日期。
  • 第九条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撤回申请。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 第十条登记证书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涉及的作品信息;

    (三)出质权利的内容;

    (四)质权登记号;

    (五)登记日期。

    登记证书上应当标明: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著作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著作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第四章登记的变更、撤销

  • 第十一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涉及的作品信息、担保数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出具新的证书。

  •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撤销质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于受理撤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撤销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撤销登记通知书。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登记,发放撤销登记通知书:

    (一)发现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撤销的;

    (三)登记机构依法认定属于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因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
  • 第五章登记的注销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质权合同履行完毕;

    (二)质权人放弃质权;

    (三)质权实现;

    (四)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

  • 第十七条申请注销质权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 第六章登记簿
  • 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质权登记簿,记载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登记簿是质权登记的原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登记办理的情况;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变更、撤销情况;

    (六)登记注销情况;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簿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登记机构应申请人要求,可以其他形式公告登记情况。
  • 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