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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6.02.29

【发布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10
【实施日期】:1997.09.10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628日 实施日期:2004628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9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910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四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从事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盗印、盗制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没收非法经营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3第三十六条 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非法经营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并删去该条第(六)项中的对外合作出版或者字样。该条以下的条文序号依次顺延。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