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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6.04.04

【发布部门】:武汉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武政[2004]第71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 号)、《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58 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4号)精神,鼓励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鼓励应用,扩大内需,积极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在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和对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进程中,积极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行本地软件产品政府采购扶持措施,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推荐目录。今后,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软件产品。

2.市里每年安排 1000 万元的软件专项资金( 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00 万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0万元、市计委 100 万元、市信息产业局 200 万元、市科技局 100 万元)用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

3.鼓励投资建设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对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由市计委、经委,市信息产业、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期贷款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可达到 3 年。

4.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依法取得专有权;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以国产软件为主、非国产软件为辅的原则。

5.建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统计、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统计工作,对其运行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评估,引导其健康、协调发展。

6.在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中,将企业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含软件服务收入和系统集成收入),计为软件销售收入;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定制软件、外包软件及其相关服务、嵌入式软件均计为自产软件。

二、面向需求,吸引人才,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7.对具有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人才调入我市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调入手续。

8.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高级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在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单位中工作并承担科研项目的博士,由市人事局根据有关文件优先给予政府资助,资助金额根据承担科研项目的认定级别,按每月 1000 元、1500 元、2000  3 个标准发放,资助期限为 3 年。

9.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人员出国( 境),可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人员出国( 境),经市信息产业局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 境)手续。

10.支持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允许软件发明者以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拿出总额不超过 35% 的资金,对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实行奖励。

11.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激励政策。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软件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 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 30% 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在 3―5 年内连续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益5% 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报酬总额的 50% 

12.实行高级人才奖励措施。对年薪在 10 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可在当年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实行资金补助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三、大力扶持,鼓励发展,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3.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组成软件出口联盟或联合体,承接国际软件业务。鼓励软件企业申请 GB/T19000―ISO 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 CMM 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 CMM 二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从软件专项资金中给予 10 万元的补贴,同时市外经局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出口型的软件企业申请相关认证、出国参展、出口项目招投标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14.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经认定的盈利的软件企业聘请软件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软件产品设计与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 1 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增长 10% 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6.明确嵌入式软件的税收政策,规范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其软件与硬件产品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按期申报;若不能分别核算或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17.鼓励软件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过认证的软件产品,2010 年底以前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不作为软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软件企业所得税。

18.税务部门对已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工作,应自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9. 2010 年底以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40% 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计划、科技、财政、税务、信息产业、公安、知识产权、教育、人事、海关、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及本意见精神,共同推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