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4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琼权发[2007]第2号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版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促进我省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树立自主创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版权保护单位,引导和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是指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保护版权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
  • 第三条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
  • 第四条申报“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版权保护工作。

    (二)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并有相应的版权管理人员。

    (三)在智力成果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有榜样作用。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两年内无较大侵犯著作权行为。

  •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 第六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 第七条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八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 第九条被授予“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报送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获得“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