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10日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等;
(二)编制、印刷各种地图和制作地图图形的产品;
(三)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产生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坐标转换技术支持和服务,完成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并向社会提供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用于全市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五)编制全市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六)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平顶山市区航空影像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每3年更新一次,重点地区适时更新;县(市)、区航空影像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每5年更新一次,重点地区适时更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5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矿山测量是指矿山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主要包括:
(一)进行矿区地形控制测量和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
(二)进行矿区地面与井下各种工程和施工验收测量,以及矿井建设时期的全部测量工作;
(三)测绘各种采掘工程图和各种矿山专用图;
(四)进行岩层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与研究,为留设保护矿柱和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和主要公路下的开采,提供资料。
房产测绘是指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主要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等。
房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推荐上报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核查、注册工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一)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五)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六)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一)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将自己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给他人测绘;
(四)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测绘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五)测绘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开销售的地图及地图工艺品是否有地图审核号;
(二)公开展示地图、网络地图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开地图是否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编制、印刷、制作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有关规定,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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