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的权利流转和实施,根据市领导的指示,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对本市专利权人在专利商用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进行资助。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
本市专利权人是指注册地址为北京的法人专利权人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个人专利权人。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用化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的专利转让行为;
(二)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专利许可行为。
(一)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予资助;
(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资助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最高资助限额为50万元;
(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注册地为北京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金额为第(二)项的两倍,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一)金额较大的专利转让项目;
(二)金额较大、频次较高的专利许可项目;
(三)通过市属技术交易机构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项目。
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他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人是法人且自行办理申请事宜的,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专人办理。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提出的申请经评审未获资助的,在以后评审年度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评审年度,从上一年10月1日始至当年9月30日止。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三)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四)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五)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
(六)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七)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管理机构可以对申请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资助申请。
本办法只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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