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
本规范所称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市、区(县)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为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将本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一)采购、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三)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和解决方式。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供货商、承租商应当配合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对销售商品进行知识产权状态审查,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向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涉嫌侵权的商品名称;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三)涉嫌侵权的证据及必要说明。
投诉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投诉材料的,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充的材料,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对投诉人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投诉承租商销售侵权商品的,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租商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以及相关证据,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承租商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以及相关证据,或者对商品涉嫌侵权没有异议的,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承租商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困难的,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者请求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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