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等和一、二级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导线网,三、四等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对局部区域现状发生较大变化的,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应采取修补测进行局部更新。
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监督活动时须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基础科学研究、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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