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竞标或委托作品版权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招标方、委托方使用该设计作品是否需向竞标方、受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对作品的描述;
(三)作品的用途;
(四)作品版权的归属;
(五)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属;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代办平面设计等作品的版权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的条件及备案程序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一)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作品样本和作品说明书;
(三)备案作品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平面设计作品经备案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著作权人因备案作品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出具备案证明。
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终结的平面设计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件情况并提交案例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提交的案例研究报告编成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材料,相关费用可以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宣传培训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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