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侵害软件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文化、工商、电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电信服务企业应当对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工作予以协助。
前款所称技术措施,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或者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安装、使用软件的有效程序、装置或部件,包括以下形式:
(一)软件安装许可凭证;
(二)软件注册使用凭证;
(三)用于验证用户合法性、版本识别功能的互联网软件通信协议;
(四)用于识别作品及著作权人的电子水英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时间戳证书、数字发行证书;
(五)权利人采用的其他合法形式。
软件安装许可凭证、软件注册使用凭证统称为软件使用凭证。
(一)未经许可生成、发行软件使用凭证;
(二)未经许可披露软件使用凭证;
(三)干扰、破坏、伪造软件通信协议;
(四)移除或更改电子水英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时间戳证书、数字发行证书;
(五)避开或破坏软件防盗版、反复制技术或设备;
(六)其他非法避开或者破坏的情形。
故意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由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转让软件使用凭证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删除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作出了停止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等相关技术措施,或者限期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制止他人继续侵权。
(一)已经有举报或者投诉的;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
(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一)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提交调查取证所需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导致侵权行为未能被制止的;
(四)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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