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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成都市版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1.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更好地发挥该项资助政策作用,2010年,我局对《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各类作品创作,进一步加大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推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特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审核部门为成都市版权局。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品,是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各类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成都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正住户口在本市或取得本市暂住证的自然人。合作完成的作品,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 第五条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可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事宜。受委托的版权社会服务机构须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在市版权局完成备案。
  • 第六条资助范围。申请人在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可根据本办法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

    摄影作品只对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品实施资助:

    1.获奖的摄影作品;

    2.经合法出版物出版的摄影作品;

    3.实现涉外版权贸易的摄影作品。

  • 第七条资助经费。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由市版权局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 第八条资助标准。本办法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为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登记费。自然人每件作品资助费用以350元为限,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作品资助费用以500元为限。登记时取得证书附件的另资助附件制作费用,以每件60元为限。同一作品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美术、摄影作品中同一权利人相似或类似的作品,按一件作品资助。

  • 第九条资助申请。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审批表;

    2.国家或四川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有附件的含证书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美术、摄影作品登记时未制作附件的还须提供作品复制件,该作品复制件须由登记机构证明与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作品一致,并加盖登记机构印章。摄影作品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4.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或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5.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6.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原件。

    申请人或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取消申请人资助申请资格和版权社会服务机构一年内资助申请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条资助审批与资金拨付。资助审核部门收到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申请资助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和发放资助补贴。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的票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等,自然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1日发布的《成都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