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7
全市各网络经营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中介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我局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对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须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鼓励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推行实名注册制度。
(一)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
(二)载有出版、版权标识和再版编目的作品;
(三)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或网络直播节目;
(四)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知名作者、制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
(五)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一)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删除的同一用户上传的同一作品;
(二)在版权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声明的作品;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组织建立预先防范机制,采取指纹、水英DNA等自动识别技术,制止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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