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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7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部分失效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2001]第505号
【发布日期】:2001.10.19
【实施日期】:2001.10.19

注:本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715日 实施日期:200911日)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营业税实际征管工作需要,补充明确下列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既涉及授权许可合同本身自成立生效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而对签约各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也涉及该授权许可合同无形资产标的被相关无形资产类专项法规(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依法规定的各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托方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是受托方依据上述相关无形资产类专项法规已获得相应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的无形资产,否则仍属以所有权人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

三、凡受托方未依法获得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而受托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的,应一律对其受托业务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上述受托代理业务,凡以向第三者全额收款,然后向所有权人结算无形资产转让费的,对受托方可以其收款全额减除向所有权人实际结算支付无形资产转让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凡与境外购买者直接签订合同自行或受托销售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对其取得的相应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