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2
(2000年11月2日厦府(2000)综115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厦门市著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请,实行个案认定。
(一)该商标连续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商标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质量高、能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高;
(三)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全省或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五)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稳定的销售地区和较大的销售量。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二分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厦门市著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非核定的商品不得使用“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厦门市著名商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
(三)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四)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利用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六)超越认定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厦门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厦门市著名商标声誉的。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