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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10

【发布部门】:伊春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伊政发[2010]80号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1.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类产品的企业、行业协会奖励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增强企业驰名商标意识、质量管理意识、有机产品认证意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自觉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产业素质,促进经济转型,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及有关行业协会。奖项设立为中国驰名商标奖、全国质量奖、有机食品认证奖、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奖。

    获得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黑龙江质量奖、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协会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 第三条名称释义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全国质量奖是指由中国质量协会依据《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评选的全国性质量奖项,是我国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项。

    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使用的产品。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审定的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是指由农业部作出登记并公告的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 第四条奖励原则实行奖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在主要媒体大力宣传获奖企业和产品的同时,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 第五条奖励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件商标50万元人民币;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人民币;连续保持3年以上的有机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每注册成功一件原产地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申报协会20万元人民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每个保护产品5万元人民币;获得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一次性奖励申报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协会每个登记产品5万元人民币。

    对一年内获得多个奖项的单位,取最高奖项奖励;获得两个以上同等奖额的奖项,取时间优先者或只选一项奖励。

  • 第六条奖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注册商标、补贴认证费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无形资产再开发和在创建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等。
  • 第七条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获得奖励的单位,要将奖励资金按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以及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八条组织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工作。
  • 第九条审批程序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协会)申请--当地政府初审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市政府审批、表彰奖励。每年年末审批一次。
  • 第十条法律保护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有机产品、原产地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市政府予以重点保护。有关部门依法维护获得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获得者要珍惜荣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