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8号)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被取消指定评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指定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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