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打击盗版软件、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全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制定印发《乌兰察布市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办法所称盗版软件主要有九种表现形式:
(1)擅自按原样复制和销售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2)将热销的软件收集起来,做成“集锦盘”复制并销售。
(3)在销售计算机硬件时,未经授权将软件预装到硬件中。
(4)应客户要求,擅自为用户拷贝或刻录软件的复制品。
(5)最终用户擅自扩大安装使用范围。
(6)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擅自将软件上传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
(7)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软件并复制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使用。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正版软件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各部门的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
(三)授权正版软件检测机构,按照我国正版软件的标准规范和相关的测试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四)制定全市统一的正版软件产品登记体系;
(五)发布正版软件登记通告。
政府采购办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信息产业部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的《政府使用正版软件推荐目录》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资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资料。
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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