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市工商局、市人行)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质押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贷款期间,如果重新评估后,质押商标权价值不足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浮动;质押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利率浮动幅度给予适当优惠。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县(市)工商局应在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市工商局备案,借款人发生股东变更、股权变更事项,当地工商部门及时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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