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
(一)必须是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省和市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八)出口商品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
(九)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十)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社会反响良好。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该申请材料和意见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符合本办法
丹东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市经贸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商业局、科技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以及社会群众代表组成。具体工作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协调;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丹东市著名商标”的字样;
(四)提请参评上级著名商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丹东市著名商标只能在认定时所核定的相应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丹东市著名商标声誉;
(三)许可他人使用丹东市著名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变更丹东市著名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丹东市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产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超越核定的范围使用市著名商标的;
(四)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一)经营者不得以与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市著名商标的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经营者不得公开诋毁、丑化丹东市著名商标及其相应的商品和服务;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荐市著名商标申报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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