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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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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四章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

更新时间:2015.12.07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6.01

《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已经 2007年4月18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作出出版物的鉴定,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在查缴过程中需要鉴定的,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委托鉴定的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 第三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为本规则指定的出版物鉴定机构。
  • 第四条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受理鉴定的出版物种类是:

    (一)载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侵权盗版出版物;

    (三)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印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

  • 第五条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出版物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行回避制度,不能担任鉴定人。
  •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材料,严格鉴定程序,保守机密,廉洁奉公。

  • 第二章受理鉴定
  • 第七条省级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受理涉嫌非法出版物、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出版单位涉嫌出版载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涉嫌非法报刊和出版单位涉嫌出版载有违禁内容的报刊、涉嫌非法出版内部资料的鉴定工作。
  • 第八条各州、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同级的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非法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提请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可按程序报送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九条受理出版物鉴定的程序:

    (一)查验要求鉴定的报告和委托鉴定的公函;

    (二)听取和审阅查处的经过和鉴定要求;

    (三)查看出版物样本;

    (四)决定受理鉴定的,由鉴定部门填写《鉴定登记表》。

  • 第三章鉴定
  • 第十条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指定二名以上鉴定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一)个人认真审查出版物样本后,提出个人的书面意见;

    (二)由相关委员主持进行综合评议后,正式提出鉴定结论,报鉴定委员会领导审查并签发;

    (三)制作出版物鉴定书。

  • 第十一条鉴定书的内容:

    (一)出版物版本纪录主要项目;

    (二)送审单位、送审人、送审日期;

    (三)简要案情,送审要求;

    (四)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五)鉴定人姓名

    以上内容要求文字简练,适用依据准确,结论明确。

  • 第十二条鉴定书经相关委员复审签字后,报鉴定委员会领导签发,加盖“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
  • 第四章附则
  •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出版物鉴定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封面;

    (二)目录;

    (三)出版物鉴定登记表;

    (四)出版物样本;

    (五)个人审查意见;

    (六)相关委员书面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七)鉴定书原件及副本;

    (八)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