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为维护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本市服饰和小商品市场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商标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仓储下列侵犯世博商标权利的商品(以下简称“禁止事项”):
(一)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禁止事项的市场商户将依法予以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商户应履行“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的义务;认真做好对经销商品商标和世博会标志产品合法性的查验工作,并保存进货发票、合同等凭证。
四、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市场主办单位疏于管理,放任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五、市场主办单位应积极使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对违反禁止事项满两次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场商户,应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六、广大消费者应增强世博商标保护意识,不购买假冒商品;发现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积极向市场主办单位反映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