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制定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政策。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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