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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政府办公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110号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兴业强企工程”,大力推进专利战略的实施。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专利产生的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对经营者的考核范围,并与经营者利益挂钩。
  (二)加强外贸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与管理。鼓励重点出口企业与行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在境外申请国外专利和PCT专利给予申请费用适当资助。鼓励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取得国外专利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省国防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
  (四)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帮助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争创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全面提升城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
  (五)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建立有效运转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教育、科技等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作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资质评审、科研能力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取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运用情况纳入对教职员工、科研人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知识产权在科研业绩中的权重。
  (六)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财政、科技、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高校、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在农业自主创新中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投入的力度,将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农业竞争优势。建立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技术转化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的扶持与资助政策,推进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技术的种苗单位。
  (七)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科研单位和行业组织等研制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以我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而产生的国际和国家标准给予立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八)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政策支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二、采取措施促进专利技术转化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和省财政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专利权及利益分享机制。承担国家和省财政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单位承担的属于承担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个人承担的属于其个人;其专利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独占许可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对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专利技术,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二)省、市政府要加大对重大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分析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我省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关键技术开发及特色园区产业发展的专项专利数据库建设与数据分析,保证高起点立项,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潜在的专利纠纷。同时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提高自主创新的资源利用效用。
  (三)在国家基础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撑下,构建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统一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专利信息库,促进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四)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促进专利转化,转化资金应逐年相应增加。省专利转化资金重点投向应包括加快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进程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农产品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重大科技专项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以及利用其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同时向沿海经济带、辽西北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高新技术园区、专利园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倾斜。市、县(市、区)政府亦应相应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扶持本地专利技术的转化与产业化。
  (五)设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金重点用于对省重点行业、产业中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所在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园区经批准后所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国外专利以及具有品牌创立前景的重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申请资金要随着我省技术创新发展情况不断增加。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与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配套使用。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创新型企业科学进行股份制改造,合理体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争取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专利转化的贷款担保力度。经认定的专利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鼓励和推广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显化,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使专利等无形资产成为权利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七)充分发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协调机制作用。省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专利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专利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
  按国家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对采购人上级管理机关另有明确采购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掌握以专利为主要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对技术和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审查机制。计划、经济、科技等管理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状况评估和跟踪分析。对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规模在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知识产权方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与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制定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省知识产权局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必要的专利数据全库并及时更新。及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趋势,根据我省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国际上对我产业的影响,适时发布重点领域专利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我省产业技术、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要制定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
  (十一)建立政府专利奖励制度,设立政府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等项目的单位及专利运用与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与特殊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专利运用与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调剂解决。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及专利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三、明确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人才评价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受益单位必须给予奖励和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部分中提取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次性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转化或实施后,专利权所有单位应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该项目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人一次性报酬。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0%的股份用于奖励该持股人,按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对在专利技术开发和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的奖金,也可奖励一定数额的股份。
  (二)明确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人才评价体系中的应有地位。省政府科技奖励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应将取得国家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重要评聘条件。取得发明专利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2项以上,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参与评定。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1项,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将知识产权指标及运用情况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经济、科技、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状况作为认定、考核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的重要条件,将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状况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科技项目立项、技术职称评定和新产品、名牌产品认定的条件。
  四、推进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转化的市场机制建设
  (一)加快发展知识产权咨询、评估、交易、诉讼等中介服务业。完善和加强对全省专利代理、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以及专利转化和运用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较少或空白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制定相应政策,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经认定的专利转化、转移、咨询和专利信息等中介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从事公益性专利转化、转移活动,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建立健全全省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市场,为知识产权转化搭建平台。创建用于促进专利转化、交易的信息网站,构建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窗口,以中国(大连)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为平台,以网上交易、其他技术产权交易和各市专利技术交易市场为基础的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专利交易体系。继续办好中国专交会、沈阳专洽会,打造全国性重点专利技术市场品牌。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组建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制定和实施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专利工作,促进专利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开展行业专利预警。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专利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