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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31

【发布部门】:蚌埠市-地方政府办公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蚌政〔2011〕149号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2.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2012年,选择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拓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试点期内参与试点的银行、担保机构和专利评估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业务上均要有所突破。促进专利权交易市场发展,为广泛发展专利权融资业务奠定良好基础。探索和完善专利技术转化的融资工作机制。

二、成立组织

为扎实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成立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后),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三)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四)负责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设立资金

设立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安排500万元,用于开展试点工作。

(一)风险补偿资金投入。根据实施办法中“省予指导,市为主体”的精神,风险补偿资金从蚌埠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在试点期内,在参与试点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为担保公司垫付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金。

(三)试点期内风险补偿资金担保额度。在试点期内,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上限为5000万元,达到上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新增担保贷款业务。

四、借款人的确定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贷款人达成初步意向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企业情况、担保机构意向、贷款人意向、贷款项目情况、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4.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

5.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6.拟质押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8.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五、贷款人的确定

试点期内,确定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金融机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执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六、担保机构的确定

(一)对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有关要求。

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计算)年代偿率不超过4%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担保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3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成立不到3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计算)。

4.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试点初期,确定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单位。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担保业务。

七、操作规程

(一)对拟质押专利权的有关要求。

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2年后。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6.担保公司、贷款人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1.专利权质押贷款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3.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4.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

(三)贷款程序。

1.担保及贷款初步意向。借款人向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提出申请,与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达成担保及贷款的初步意向。

2.专利权价值评估。借款人可委托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获得评估报告书。

3.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1)借款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质押贷款申请并上报相关附件材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专利权质押贷款推荐函。

3)担保机构和贷款人按各自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调查、评审,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对担保贷款达成一致的,即可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四)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

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和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延长质押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手续。相关手续材料应及时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登记。

(五)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合同备案及信息报送。

1.借款人应及时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利权证书按质押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

2.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3.贷款人应当及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报告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贷后管理。

1.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2.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3.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八)正常还贷、逾期及代偿。

1.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2.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3.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机构在接到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九)风险补偿。

1.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担保机构即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

2.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担保机构一次性足额拨付50%的代偿担保债务。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十)追偿和专利质押权处置。

1.担保机构在取得专利代偿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担保机构积极追偿及质押专利权变现。

2.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3.担保机构追偿所得代偿资金的50%必须在15日内分配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追偿所得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扣除追偿成本费用后应同日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八、激励措施

(一)担保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

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

(三)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条款为担保公司垫付保证金。借款人按期还款后,贷款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四)借款人按期履行合同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按照实发生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同时在担保贷款期限内每年产生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贴费支持。在合同履约后,借款人持申请书、合同履约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30日内发放全部贴息和贴费资金。

(五)企业贷款期满后,能够及时偿还贷款和担保费,所形成的产品年利税率增长幅度在30%以上的,各相关部门在创新项目的申报方面优先给予列项。

九、其他

(一)除本工作方案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之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对于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和贴费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工作方案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四)本工作方案所称贷款人,是指在蚌埠市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五)本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