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 宝 根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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