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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绍兴中药厂与四川涪陵制药厂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函

更新时间:2015.12.0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0]知监字第27—2号函
【发布日期】:2000.06.20
【实施日期】:2000.06.2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绍兴中药厂为与四川涪陵制药厂(现名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6)川高法经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予调卷审查并建议你院在本院调卷审查期间暂缓执行本案判决。
 
    今年4月,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致函本院称,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绍兴中药厂的出资人浙江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于今年3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与组建新公司协议书》,约定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由双方合资,组建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占总资本的70%。据此,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已不存在纷争,希望尽快结束对本案的审查。今年5月26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来函,声明放弃执行本案的判决和要求赔偿的请求。
 
    鉴于以上情况,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更好地发展生产出发,请你院抓紧工作,争取双方当事人尽快和解,撤回再审申请。现将该案全部案卷退回你院,并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你院审查处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望及时报告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