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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民三函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02.02.21
【实施日期】:2002.02.21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71日起施行。《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7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