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1
注:本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一)贯彻实施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主管全省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管理人员;
(三)依法查处本省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调解著作权纠纷;
(四)管理本省涉外著作权贸易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工作;
(六)指导本省地、市、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协助执行国家和外省(市、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组织、推动本省著作权理论研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宣传、贯彻《
湖北省版权局负责本省境内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著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机构须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侵权播放电影、录像作品。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报经湖北省版权局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商业性使用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执法检查证》由湖北省版权局统一制发。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与侵权案件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一)立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处理,也可以应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受理侵权案件。
(二)调查取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进行询问;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鉴定。
(三)处理。经调查取证,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送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侵权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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