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利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专利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项目作出初评结论,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人员到会即可开始评审。专利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四、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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