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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27

【发布部门】:无锡市-地方政府办公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163号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无锡市“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 第三条无锡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3-5项,优秀奖若干项。
  • 第四条凡在无锡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 第五条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 第六条无锡市专利奖由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 第七条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程序为: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报。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 第八条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利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专利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项目作出初评结论,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人员到会即可开始评审。专利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四、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无锡市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无锡市专利优秀奖奖励1万元。如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 第十条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技专项经费安排。
  • 第十一条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证书和补助资金,并予以公布。
  • 第十二条无锡市专利奖的评选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