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4
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穗知〔2007〕15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若申请授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五)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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