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2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集团公司,各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州市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查处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一)不涉及金额处罚的,奖励300元;
(二)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12%,且不低于300元;
(三)处以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10%,且不低于600元;
(四)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8%,且不低于1000元;
(五)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6%,且不低于1600元;
(六)处以50000以上罚款的,奖励罚款金额的2%,且不低于3000元;
(七)举报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举报案件的,实行一立案一奖励,对于举报不实或举报后不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处理的案件,不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的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及时核实查处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开、泄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把应给举报人的奖励金据为己有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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