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
(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盛市专利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和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交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选结果,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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