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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19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粤知协函[2003]184号
【发布日期】:2003.08.12
【实施日期】:2003.08.12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将于91日至1031日开展2003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其它省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开设的分支机构需参加我省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年检内容。
三、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专利代理机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各项内容。
四、年检时间段200318月。
五、年检结果公布
(一)200310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311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必须在20031231日前予以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41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其中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视为年检不合格。
对年检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严格执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于920日前将年检材料一式五份报我局协调管理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