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8日)废止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知协〔2003〕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0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办法》的要求,陆续制定实施了本地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实际情况,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3年9月修订)
(一)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向省知识产权局呈报《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明细表》。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