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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19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粤价[2010]198号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0.08.25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三科,考试收费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每科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