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01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0年7月7日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四)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工作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一)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六)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资料;
(三)所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复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大师待遇: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的。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优秀作品,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命名为“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以下简称精品)。精品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征集、收购后,由国家或者省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命名的精品,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授予精品证标;
(三)经省工艺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珍品、精品,收藏单位可发给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大师的条件之一。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工艺美术大师及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含拍卖)所得资金。
(一)研究、保护、发掘、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珍品、精品的设计、制作者;
(三)捐赠珍品、精品、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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