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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第八章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29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教[2010]1142号
【发布日期】:2010.08.12
【实施日期】:2010.08.1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鼓励发明,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省专利资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我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安徽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合理、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 第三条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实施。
  • 第四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 第五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 第七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创建、试点的城市、企业、园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

    (三)专利技术转化率高的企事业单位。

  • 第八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机制、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及“5.26”工程实施;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中心建设;

    (四)专利执法、预警系统建设与维护运行。

  •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培训;

    (三)专利管理、代理、工程师人才培养、考核;

    (四)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发展及专利工作奖励;

    (五)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建设及运行费用。

  •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 第十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重大奖励。
  • 第十一条对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部分的专项资助,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规定。
  • 第四章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的个人,或者为在本省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省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二)在本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 第五章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条件
  • 第十三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国内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扉页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安徽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 第十四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安徽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申报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另行规定。

  • 第六章资助的审批和管理
  • 第十五条各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初审单位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复核。

    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当年度已受理尚未资助的,自动结转下一年度资助。

    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国库支付办法支付。

  • 第十六条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