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01
(一)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伪造的专利号、专利证书和其他专利标记;
(二)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和其专利申请标记;
(三)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被撤销、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号、专利证书和其他专利标记;
(四)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有前三项所列标记的产品;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的冒充行为。
各级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物品;
(三)调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对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收滞纳金。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专利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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