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7]145号 2007年11月14日)
(一)技术受让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且技术交易合同是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前3年内签订的;
(二)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技术中介机构共同签订;
(三)项目出让方、受让方及技术中介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且项目出让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对该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投诉少于2件;
(二)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大于12%。
(一)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实际技术交易额×补助比例。
1、单个项目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
2、若企业技术难题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对接成功,则对组织企业技术难题上网的技术中介机构按上一款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3、对工具软件或一般通用软件进行销售推广的技术中介机构不给予资金补助。
(二)专利代理补助资金:
1、被补助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要求在10件以上。
2、发明专利代理补助资金=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数×a×(1+b)元。
当代理的上年授权发明专利量增幅(F)F<10%时,a=1000;
当10%≤F<30%时,a=2000;
当F≥30%时,a=4000。
b=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
(一)技术中介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技术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出让方开具的项目转让费发票复印件,项目受让方提供的技术转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或相关入股证明等。
(一)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清单;
(四)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五)上年度代理专利受理通知的汇总清单。
申请补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及时停拨其补助金额外,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宁波市各类财政科技补助资金及报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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