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两年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符合宁波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七)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四)企业近两年拥有的各类授权专利汇总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六)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15%;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清单。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和3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次年起,专利授权量或发明专利授权量仍在同一档次,不再给予奖励经费资助。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的县(市)区,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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