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7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明;
(三)填报的《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作出同意提供服务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复审;
对申请文件有疑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
在专利申请公开以前,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对专利服务援助的费用补偿,不包括按有关规定由专利服务机构代缴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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