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就办理2010年专利资助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助标准
(一)对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按《天津市企业专利试点(创造类)任务合同书》确定的资助资金额发放。
(二)对承接201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并为其提供免费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贴,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产生的专利申请费给予补贴。
(三)对当年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企事业单位,且首个专利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资助1000元。
(四)对当年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且专利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代理机构,每服务一个企事业单位资助1000元。
(五)对当年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补贴1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二、面上资助标准
(一)自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320元/件,实用新型150元/件,外观设计150元/件。
2、非职务:发明185元/件,实用新型75元/件,外观设计75元/件。
(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已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一次性补贴标准:
1、职务:发明270元/件,实用新型180元/件,外观设计180元/件。
2、非职务:发明135元/件,实用新型90元/件,外观设计90元/件。
(三)面上资助当年度资助累计最高限额为:每个法人单位不超过10万元,自然人不超过1万元。
三、资助办理
(一)受理部门
专项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受理,具体办理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面上资助由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区县知识产权局受理(具体地址见附件)。
(二)面上资助受理时间:第一次:2010年8月24-25日
第二次:2010年10月26-27日
第三次:2010年12月7-8日
第四次:2011年1月12-13日
资助手续应尽快办理,11月以前的专利申请应于前三次受理日期领取资助,12月份的专利申请应在第四次受理日期领取资助,过期后不再给予资助。
(三)面上资助办理须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1份(格式见附件2,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1份;
3、相关费用原始收据(留作下账凭据,不再退回)。单位已经下账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复印件。
4、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供专利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4,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供专利申请人产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资助手续的,还须提供《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委托书》原件和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资助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
(四)面上资助发放
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备,并符合资助办法规定的当场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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