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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04.03

【发布部门】:天津市-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加强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政府投入项目专利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防止专利侵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发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加强对经济、科技、教育、社会发展等领域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任务,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规范政府投入项目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优化政府投入项目布局,降低政府投入风险,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工作责任制,逐步形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依法保护、完善服务,把专利管理纳入政府投入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和监督管理环节,提升专利技术在政府投入项目中的实际效益。

二、规范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

(三)建立政府投入项目专利查新制度。有关部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对涉及专利的技术领域、国内外专利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的参考。

(四)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申请单位未按要求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不予立项或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专利事务,并确保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管理和保护。

(五)对批准立项并且可专利的政府投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约定项目的专利目标和任务。在签订政府投入项目合同时,应设立专利管理的专门条款。涉及到多个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时,应当要求承担方之间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专利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时,应将专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是否同意结项的依据之一。在政府投入的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涉及专利产出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的专利工作报告,以约定的专利目标和任务为依据,对项目的专利管理和保护情况作出评价。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在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或论文发表等工作。

(七)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将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纳入项目管理指标体系,并根据约定的专利目标进行考核。

(八)对以取得专利权为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该领域的专利动态,一旦发现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专利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项目承担单位要逐步建立与本单位研究项目、产品有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专利信息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能力。

三、鼓励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运用

(十)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一)鼓励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对具备实施条件但未能适时实施的,鼓励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专利权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十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投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或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政府对研究成果享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研究成果及其专利的管理,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十三)进一步落实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政府投入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申请专利,鼓励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先进技术向国外申请专利。

(十四)在政府投入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优先采购我国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市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联合制定政府采购自主研究开发专利产品的实施办法,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

(十五)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搭建专利技术转移平台,促进专利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四、严格落实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责任制

(十六)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专利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加大经费投入,明确职责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七)市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督导服务制度,为政府投入的重大项目提供咨询和服务。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

(十八)市统计管理部门要协助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项目专利统计报表制度及专利指标体系,为全市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政府投入项目成果专利信息服务。

(十九)市专利管理部门要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并完善对政府投入的重大项目的专利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二十)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投入项目重大专利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中出现的重大专利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因专利侵权、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政府投入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