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省 长:蒋巨峰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四)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和要求、著作权保护、准予使用的范围应当在批准文件中告知。
(一)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多张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其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六)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需要使用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成都军区有关部门按照军事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应当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各地、各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四川省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是全省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公共平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经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州)、县(市、区)界线长度、位置及行政区域面积;
(二)四川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
(三)拟冠以“四川”、“四川时、“全川”、“全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四川省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面积、深度;
(五)四川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其成果或者产品不得低于所利用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
(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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