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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31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政府部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京知局[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2.01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 第五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 第八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 第十四条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