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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与专利诉讼证据运用培训班

更新时间:2017.05.01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官方网站】:点击进入网址
【单位地点】:北京市
【培训时间】:2016-04-23 - 2016-04-25
【专业类别】:专利
【培训性质】:社会团体培训
【培训地点】:北京市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8632806。

【培训主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与专利诉讼证据运用培训班

【培训师资】

有关专家

【培训对象】

各级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相关研究人员;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及研发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和创新项目管理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教研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培训单位简介】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英文缩写:CIPS),其前身是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1984年12月12日,由中国专利局发起成立了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筹委会。1985年3月29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正式成立。1990年11月30日更名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团法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大会代表由各地方、各部门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

【培训课程内容】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文解析 1.关于权利要求选择的规定 2.专利无效导致的诉讼程序变动 3.专利存在明显无效事由时侵权诉讼如何处理 4.专利文件明显错误的规定 5.关于前序、引用部分解释作用的规定 6.关于关联专利解释作用的规定 7.关于功能性、使用环境特征解释的规定 8.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10.方法表征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11.关于步骤顺序特征解释的规定 12.禁止反悔规则中“技术方案放弃”的界定 13.数值特征的特意排除解释规则 14.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区别 15.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标准 16.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标准 17.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 18.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规定 19.销售行为的界定 20.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界定 21.关于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 22.界定现有技术/设计适用法律的规定 23.专利抵触申请抗辩的规定 24.被诉侵权人拥有专利权时处理方式的规定 25.关于实施标准抗辩的规定 26.合法来源抗辩免责的规定 27.关于不判令停止侵权的规定 28.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推定 29.约定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 30.专利无效决定对和解协议追溯力的问题 31.专利无效决定申请再审的规定等。

【培训课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深入学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缓解“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合理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防止专利权的无限扩张。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决定举办“《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与专利诉讼证据运用培训班”。